编辑同志:
刘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5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一栋价值约12万元的房屋抵押,且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由于刘某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刘某经营期间,曾偷税4万余元。当我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时,税务机关却决定行使税收优先权,即要变卖房屋从中优先清偿税款。我认为,法律规定,经过抵押登记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请问,我是否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读者 陈惠
陈惠读者: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就该房屋你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过,《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指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因此,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物权法》相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普通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物权法》而言是特别法,所以尽管该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仍然必须先清偿税款。
本报(检察日报)法律组
两个月前,邻居秦某操办儿子的婚事,要我帮忙驾车迎送宾客,我高兴地答应了。孰料,在帮忙过程中,由于酒后驾车,我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了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我要求秦某给予赔偿,秦某却以交通事故系我所致,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部责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属于义务帮工受伤,秦某应否赔偿我的损失?
读者 王东
王东读者:
你应秦某的邀请,帮秦某驾车迎送宾客,没有从秦某处获得报酬,因而你与秦某间形成帮工关系,你是帮工人,秦某是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作为被帮工人的秦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涉及一个问题,由于损失是你自身的过失造成,秦某应当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你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因此,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根据所述情况,秦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你的医疗费用只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报(检察日报 )法律组
2000年3月,我投股20%与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六年来,公司经营一直很红火,但利润都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没有分红。最近,我家里出了事急需用钱,要求公司分红,但股东会按多数意见决议不分红。于是我要求退股,他们又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读者 顾谷成
顾谷成读者: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规定赋予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你提议要求公司分红,而股东会经讨论形成的是不分红的决议,表明你在股东会对于不分红的问题上投了反对票。你可以依照该条规定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诉讼权益行使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不分红60天内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如果公司不同意回购或者你与公司对回购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不分红的90天内,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
我与宋某婚后于1999年生了个女孩,2001年丈夫宋某因病去世。由于给丈夫治病欠了不少钱,生活十分困难,我就把孩子送给了江某抚养,并签订有收养协议。最近,我的经济条件好转,且非常想念孩子,很后悔自己当初的送养行为。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江某解除收养协议要回孩子?
读者 沈冬梅
沈冬梅读者: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送养人若想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同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协商不成的时候,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种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送养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是,如果你同收养人江某既协商不成,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那么收养协议就不能解除。如果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而江某又不同意解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不是基于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报(检察日报) 法律组